图书赔偿规定
1、为提高图书利用率,便于广大读者借阅,对借阅图书逾期者除加强催还外,逾期图书每册每日收取逾期使用费0.10元;欠款总额超过1元不可外借图书。
2、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应及时归还此期间不使用的图书以避免逾期,无法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出差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。
3、遗失赔偿:读者遗失图书须在归还期限前向超期办公室说明情况,赔偿同样图书需另加10元加工费,逾期无法赔偿同样图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赔款金额:
(1)中文图书
a) 1980年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20倍赔偿。
b) 1980—1990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c) 1991—2000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
d) 2001年及之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;
(2)外文原版图书
a)1980年后出版的图书(含1980年),按原价(人民币)的10倍赔偿;
b)1979年前出版的图书(含1979年),按原价(人民币)的20倍赔偿;
(3)无价格的,一律视为原价40元人民币进行赔偿处理。
(4)外文影印图书:同1980年之后的中文图书赔偿办法。
(5)遗失设计文献特藏室图书,按原书价格的30倍赔款。
(6)多卷书、成套图书丢失单册,均按整套价格计算赔款。
(7)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使用费。
4、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、撕毁书刊,每损坏一页赔款1元。如损坏严重者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。
5、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视情节,停止入馆权限一个月至一学期,收回借书证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,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携带出馆者,均按偷窃书刊处理。
6、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,严禁转借,一经发现须与书证本人进行核实,同时要对使用人和书证本人进行批评教育,因转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书证本人负责。
7、对使用他人遗失的、已作废的借阅卡借书者,一经查出,视为窃书,均按窃书处理。
8、遇有特殊情况,由图书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,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